(一)首部
1.判決書字號
一審判決書: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縣人民法院(2013)射行初字第0034號行政判決書。
二審判決書: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鹽行終字第000078號行政判決書。
3.訴訟雙方
原告(被上訴人):射陽縣紅旗文工團。
法定代表人:趙某,該團團長。
委托代理人(一、二審):張某,該團副團長。
委托代理人(一審):黃建英,江蘇三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二審):黃權,江蘇省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訴人):射陽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尤某,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一審):周某,該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一、二審):王明祥,江蘇公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5.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一審法院: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縣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潘高良;代理審判員:裴愛梅、王書品。
二審法院: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李村;審判員:沈俊林;代理審判員:周和。
6.審結時間
一審審結時間:2014年4月17日。
二審審結時間:2014年6月27日。
(二)一審情況
1.一審訴辯主張
(1)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射陽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于2013年5月13日以原告射陽縣紅旗文工團“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到期為由,注銷了其“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并于次日刊登在《射陽日報》和被告的網站上。
(2)原告訴稱
原告射陽縣紅旗文工團訴稱:原告射陽縣紅旗文工團成立后,于2008年8月25日由射陽縣民政局發放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于2009年8月19日由被告射陽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發放了“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射民演01號),并于2010年1月8日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2013年6月3日原告從網上查詢得知,被告于2013年5月13日以原告許可證到期為由,注銷了原告“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并于次日在《射陽報》上公告。被告發放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未注明期限,則長期有效。被告未進行調查,未將注銷決定送達原告,未向上級備案,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現請求:撤銷被告注銷原告“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3)被告辯稱
被告射陽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辯稱:被告于2009年8月19日向原告發放射民演01號“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并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沒有注明有效期。2009年10月1日新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施行,該細則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了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2年。2011年8月18日以后,被告工作人員數次通過電話和口頭告知的方式通知原告負責人對許可證辦理延期手續,均遭拒絕。故被告于2013年5月1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原告的射民演01號“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予以注銷,該注銷決定在《射陽報》和射陽縣人民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告,并告知了原告負責人趙某。被告作出注銷公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判決維持。
2.一審事實和證據
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射陽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于2009年8月19日向射陽縣紅旗文工團發放了“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射民演01號),該許可證上未注明有效期限。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公布新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該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經紀機構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為2年。”2013年5月13日,被告在未告知原告,未聽取原告陳述、申辯的情況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之規定,以原告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已到期為由,作出射文廣新注告字[2013]1號行政許可注銷公告,對原告的射民演01號“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予以注銷。該公告在《射陽日報》和被告網站上刊登,但被告并未送達給原告。后原告在江蘇省文化廳得知該注銷行為,認為該行為不合法,便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射民演01號“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2)射文廣新注告字[2013]1號行政許可注銷公告;
(3)2013年6月3日從江蘇省文化廳網站下載的行政許可注銷公告;
(4)2011年5月22日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報告;
(5)2013年3月28日原告關于演出證到期年檢請求領導給予答復意見的報告;
(6)2013年4月4日第三次送年檢報告時原告負責人與被告局長的對話錄音;
(7)錄音材料的文字記錄;
(8)2012年4月16日被告的信訪答復意見;
(9)2000年12月4日文化部、民政部《關于印發〈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10)2009年7月15日關于請求批準成立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報告;
(11)2008年7月18日射陽文聯關于成立射陽縣紅旗文工團的批復及紅旗文工團章程;
(12)工商執照、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營業性演出證。
3.一審判案理由
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被告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營業性演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原告認為被告注銷其“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2)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3)在本案中,被告根據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經紀機構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為2年”,認為原告的許可證到期未延續應予注銷;原告認為被告于2009年8月19日向其發放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上未注明有效期應視為長期有效,且被告注銷許可證前未調查,亦未將注銷決定送達原告。本院認為,被告作出注銷行為前未告知原告,未聽取原告的陳述、申辯,使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原告未能參與該具體行政行為,喪失了表達意見和為自己利益辯護的機會,違反了程序正當原則,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參與權與救濟權。
4.一審定案結論
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撤銷被告射陽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于2013年5月13日所作的射文廣新注告字[2013]1號行政許可注銷行為。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射陽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承擔。
(三)二審訴辯主張
1.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射陽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的注銷行為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屬于行政監督檢查行為,目前尚無須向被許可人進行告知的程序性規定。被上訴人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雖被注銷,但可以申領新的演出證,其救濟權可充分行使。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維持上訴人的注銷行為。
2.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紅旗文工團答辯稱:上訴人注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程序正當原則,嚴重侵害了被上訴人的知情權、陳述申辯權與救濟權,屬程序違法;且作出的注銷公告也未送達給被上訴人,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二審事實和證據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五)二審判案理由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務院《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營業性演出監督管理工作。據此,射陽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具有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營業性演出工作的法定職責。被上訴人射陽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射文廣新注告字[2013]1號行政許可注銷公告,對被上訴人依法取得的射民演01號“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予以注銷,之前未告知被上訴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之后又未向被上訴人送達該注銷決定,程序嚴重違法,故原審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上訴人射陽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射文廣新注告字[2013]1號行政許可注銷公告并無不當。上訴人射陽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的主要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六)二審定案結論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射陽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七)解說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關于行政注銷行為的程序性規定極為簡陋,致使人民法院對行政注銷行為之合法性的評判陷于困境。在本案中,法院直接運用行政程序正當原則對被訴的行政注銷行為認定程序違法并判決撤銷行政機關的注銷行為,對此類案件的審理進行了有效嘗試。
1.程序正當原則的法律適用性
程序正當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應遵循該原則的要求,人民法院也應據此原則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程序正當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是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按照這種最低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為時,至少應履行以下義務:說明根據、理由義務,告知陳述、申辯(聽證)權義務,送達義務,提供救濟途徑義務,等等。相應的相對方或利害關系人享有以下權利:受告知權,陳述、申辯(聽證)權,救濟權,等等。在本案中被告在注銷原告的許可時,并沒有履行該種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原告在訴狀中明確指出被告在注銷許可時未進行調查、未將注銷決定送達原告、未向上級備案,這也說明了公眾的程序性意識和觀念日益增強。在這種公眾認知的現實情境下,人民法院在法律沒有關于行政注銷行為的具體程序性規定時,適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程序正當原則———來進行對該案的審查和判斷是極為必要的。
2.程序正當原則在行政注銷行為中的運用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關于行政注銷行為的程序性規定幾乎是沒有的,故行政法基本原則的適用更顯迫切。2004年,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一次把程序正當原則放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肯定了行政程序在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對我國行政法治的發展有著重大意義。該綱要中的規定和要求是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注銷行為時應當嚴格遵守和認真執行的,否則,其作出的行政注銷行為就會面臨被人民法院以違反程序正當原則為由認定程序違法并判決予以撤銷的風險。
(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縣人民法院 劉佳佳)
案(an)例(li)來源:國(guo)家法(fa)官學院,中(zhong)國(guo)人民大學法(fa)學院 《中(zhong)國(guo)審判案(an)例(li)要覽(lan).2015年行政審判案(an)例(li)卷》 中(zhong)國(guo)人民大學出版社(she) 第372 - 37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