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定書字號: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8093號民事裁定書。
3.訴訟雙方
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李政,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市飛翔鳥快遞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中擔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1。
委托代理人:賈廣芳、汲靜韜,北京市銘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5.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審判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李增輝;代理審判員:劉杰、王凜。
(二)訴辯主張
1.原告訴稱
原告劉某訴稱:2010年7月,李某找到劉某,告知其想進一步擴大企業發展規模,需要銀行資金支持,因中擔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擔公司)與銀行有長期的業務合作關系,可以從銀行貸出流動資金,中擔公司也愿意為該次貸款提供擔保,但需要劉某對中擔公司的擔保提供反擔保。劉某相信了李某所講內容。2010年7月19日,劉某與北京市飛翔鳥快遞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飛翔鳥公司)、中擔公司簽訂“抵押反擔保合同”,將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團××路第X號樓19402室房屋辦理了抵押登記。各方于2010年7月27日就抵押反擔保事宜進行了公證。2011年3月,李某因涉嫌運輸、銷售假藥罪被依法逮捕,劉某突然發現自己在飛翔鳥公司、中擔公司編造的虛假事實蒙騙下,違背了真實意愿提供了反擔保。事實上飛翔鳥公司35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的真實目的是償還欠中擔公司副總孫某會個人的年息48%的200萬元高利貸借款。上述行為嚴重侵害了劉某的合法權益。現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銷劉某、飛翔鳥公司、中擔公司于2010年7月19日簽訂的“抵押反擔保合同”,判令飛翔鳥公司、中擔公司擇日辦理房屋抵押注銷手續,訴訟費由飛翔鳥公司、中擔公司承擔。
2.被告辯稱
被告中擔公司辯稱:根據現有證據,無法佐證劉某的訴訟請求,請求依法駁回。
被告飛翔鳥公司未出庭應訴,未答辯。
(三)事實和證據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2010年7月,飛翔鳥公司與中擔公司簽訂“委托保證合同”,約定:飛翔鳥公司與貸款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350萬元,貸款期限為1年,貸款用于流動資金,中擔公司同意承擔信用保證責任。合同還對擔保期間、擔保范圍、反擔保、擔保費等進行了約定。
2010年7月19日,劉某與飛翔鳥公司、中擔公司簽訂“抵押反擔保合同”,約定:中擔公司、飛翔鳥公司已簽訂“委托保證合同”,由中擔公司為飛翔鳥公司向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國支行(以下簡稱建國支行)申請的為期1年、金額350萬元的貸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為保障中擔公司在代飛翔鳥公司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后自身擔保債權的實現,劉某愿意以其擁有所有權的房產向中擔公司提供抵押反擔保,并承擔反擔保責任;抵押物所在地為北京市朝陽區××路第X號樓19402,房產證號為京房權證朝私字第248×××號,建筑面積為79.78平方米;抵押物的擔保金額為150萬元,其余貸款擔保金額由債務人的無限連帶責任保證等作為反擔保。
2010年7月23日,劉某辦理了上述房產的抵押登記手續。
2010年7月27日,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就上述委托保證以及抵押反擔保事宜出具公證書,其中(2010)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XXX4號公證書記載:申請人劉某、中擔公司、飛翔鳥公司申請辦理抵押反擔保合同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經審查,本公證書自保證人履行擔保義務之日起賦予前面的“抵押反擔保合同”強制執行效力。
2010年7月27日,飛翔鳥公司與建國支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350萬元,貸款期限為12個月,貸款用途為流動資金,保證人之一包括中擔公司。
訴訟中,劉某認為:2010年6月之前,飛翔鳥公司已經出現經營負債,2010年6月,李某與孫某會簽訂“借款協議書”,借款200萬元,為期1個月,在孫某會授意下,北京美誠嘉信貿易有限公司向飛翔鳥公司打入200萬元。同日飛翔鳥公司向廣州華御典當行支付了當月利息8萬元。中擔公司在明知飛翔鳥公司經營虧損且拖欠高額借款的情況下,為了償還孫某會的高利貸,其與飛翔鳥公司合謀編造了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經審核后報送了建國支行。自2010年7月27日建國支行將350萬元貸款打入至2010年12月31日,貸款中的274.1萬元分多次、以多種方式償還了孫某會的個人借款本息。上述行為構成了欺詐,因此申請撤銷合同。為證明上述陳述,劉某提供了《房屋抵押合同》、抵押設立登記表、記賬回執、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結算單、支票存根、對賬單、會見筆錄等予以佐證。
李某于2011年6月3日在朝陽區看守所會見筆錄中述稱:截止到2010年7月,公司業務量下滑,很不景氣,虧損了60多萬元,欠了客戶不少錢,所以需要流動資金,不得不向銀行貸款渡過難關。當時中擔公司也知道這個情況。中擔公司說350萬元貸款需要一段時間,先弄點過橋費。中擔公司給出的主意就找北京美誠嘉信貿易有限公司借了200萬元,中擔公司為此提供了擔保,109000元是收的擔保費。當時中擔公司幫我們向銀行貸款350萬元,并提供擔保,需要交納50萬元的保證金。后來我們分期在2010年7月28日至12月31日向中擔公司支付了這筆錢。在財務狀況不好的情況下,中擔公司說他們給想辦法,中擔公司的人一直和我聯系,整個貸款過程一直跟著,信用不夠也能貸出款來。中擔公司先讓我們做財務報表,他們來人給我們財務說如何做,做好后他們再審核,也就是把虧損做成營利。他們拿走交到貸款銀行,公司資產狀況不真實。
另查明:2013年4月28日,中擔公司作為申請人以公證債權文書為由將包括劉某、李某、飛翔鳥公司在內的被申請人執行立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抵押反擔保合同”;
(2)房屋所有權證;
(3)公證書;
(4)“房屋抵押合同”及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申請表;
(5)交通銀行記賬回執;
(6)“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7)“委托保證合同”及公證書;
(8)“借款合同”;
(9)電匯結算單、支票存根、銀行對賬單;
(10)會見筆錄;
(11)網絡新聞打印件;
(12)付款回單。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起訴要求撤銷各方于2010年7月19日簽訂的“抵押反擔保合同”,并要求判令飛翔鳥公司、中擔公司擇日辦理房屋抵押注銷手續,上述請求與北京市方圓公證處于2010年7月27日就抵押反擔保事宜出具的公證書內容相悖,其實質是劉某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內容存在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或債務人對該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就爭議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據此,劉某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飛翔鳥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依法缺席審理。
(五)定案結論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的起訴。
(六)解說
我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依該規定,經依法公證的債權文書,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債權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時,債權人可以不經訴訟,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是法律賦予公證所具有的特殊效力。這一制度設計的立法價值在于維護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減少訴訟,降低維權成本,從而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同時,《公證法》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樣在實踐中就引發了一些沖突,即當事人究竟在何時、何種情況下可以就有強制執行力的公證債權文書進行起訴。從法理上分析,債權人申請執行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是以自愿放棄相應訴權為基礎的,是雙方在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時所作的承諾。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是處在同一位階上的,即公證機構出具了執行證書后,債權人就取得了與判決書同等強制執行效力的執行根據,當事人就不能再選擇訴訟程序二次確認債權,即當事人不能在同一實體法律關系上設立兩個程序法上的效力。
由于公證債權文書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當出現公證債權文書中的債務人違約的情形時,債權人得以向公證機關立即申請強制執行,故債務人立刻處于極端危險之地位。但我國有很多制度在客觀上為債務人的利益提供了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或債務人對該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就爭議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批復就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不可訴性、公證的強制執行力與訴訟的對接兩大問題進行了化解,既發揮了公證的功能,提高當事人間解決爭端的效率,減少訴訟,降低維權成本,又在制度上充分保障了債務人的利益。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呂施羽)
案例來源:國家法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5年商事審判案例卷》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第478 - 482 頁